| 第八节
欧洲标准与国际标准碳素结构钢牌号表示方法
一、欧洲标准
一些欧洲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均采用欧洲标准作为本国标准,而且这些标准也都采用欧洲标准牌号表示方法。
欧洲标准EN 10027钢铁产品牌号表示方法可分为两部分,第1部分为以符号表示;第2部分为以数字表示。
(一)EN 10027-1《钢的名称系统 第1部分:钢的名称,基本符号》表示方法
钢的牌号表示方法分为两组:
1组—牌号以其用途及力学性能或物理性能表示;
2组—牌号以化学成分表示,并细分为4个分组。
1.1组
有关的字母符号如下:
S—结构用钢;
P—压力用钢;
L—管道用钢;
E—工程用钢。
上述字母后面用数字表示最小厚度范围的规定最小屈服强度,单位为MPa.
B—钢筋混凝土用钢,字母后面是屈服点标准值,单位为MPa;
Y—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用钢,其后数字为最小抗拉强度,单位为MPa;
R—钢轨或铁道用钢,其后数字为最小抗拉强度规定值,单位为MPa;
H—冷成形用高强度钢扁平产品,其后数字为最小屈服点值,单位为MPa,当钢仅规定最小抗拉强度值时,改用T字,其后是最小抗拉强度值;
D—冷成形用扁平产品;
字母D后面为下述字母之一:
C用于冷轧产品(高强度除外);
D用于直接冷成形用的热轧产品;
X用于末规定轧制状态的产品;
以及由有关规定的表示钢特性的两个符号。
T—镀锡产品(包装用),其后为:
①一次轧制产品,在T字后为H,其后以规定硬度值(HR 30 Tm值)表示;
②二次轧制产品,在T字后以规定屈服点值表示,单位为MPa;
2.2组
牌号表示方法分为以下4个分组:
(1)非合金钢(平均锰质量分数小于1%,易切削钢除外)牌号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①字母C;
②数字,100×规定的平均碳含量。当碳含量不是规定范围时,由有关产品标准的技术委员会选一个有代表性的值。
(2)非合金钢(平均锰质量分数小于1%)、非合金易切削钢和合金钢(平均合金元素质量分数小于5%,高速钢除外),牌号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①数字,100×规定的平均碳含量;
②表明钢特性的合金元素的化学符号。元素符号的顺序应以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元素的含量相同时,应按字母的顺序排列;
③每一元素的平均值乘以表3-3-13所示的系数,然后修约成整数,各元素的整数值与相应的元素符号顺序相对应,用连字符隔开。
(3)合金钢(高速钢除外),合金元素含量至少有一个元素质量分数不小于5%时。
(4)高速钢。
表3-3-13
| 元素 |
系数 |
| Cr、Co、Mn、Ni、Si、W
|
4 |
| Al、Be、Cu、Mo、Nb、Ph、Ta、Ti、V、Zr |
10 |
| Ce、N、P、S |
100 |
| B |
1000 |
(二)EN 10027-2《钢的名称系统 第2部分:钢的数字代号》表示方法
钢的数字代号结构如下:

有关的钢组号如下:
01、91—一般结构,Rm<500MPa;
02、92—不进行热处理的其他结构钢,Rm<500MPa;
03、93—平均碳含量(质量分数)小于0.12%或Rm<400MPa的钢;
04、94—平均碳含量(质量分数)0.12%-<0.25%或Rm400-<500MPa的钢;
05、95—平均碳含量(质量分数)0.25%-<0.55%或Rm500-<700MPa的钢;
06、96—平均碳含量(质量分数)不小于0.55%或Rm≥700MPa的钢;
07、97—高磷、硫含量的钢;
11—结构钢、压力容器用钢和工程用钢,碳含量(质量分数)小于0.50%;
12—结构钢、压力容器用钢和工程用钢,碳含量(质量分数)不小于0.50%;
13—结构钢、压力容器用钢和工程用钢,特殊要求。
二、国际标准
非合金结构铜牌号的前缀字母为“S”,非合金工程用钢牌号的前缀字母为“E”,其后的数字为最小屈服强度(钢材厚度不大于16mm),以上两类钢采用附加后缀字母A、B、C、D、E表示不同质量等级,不同温度下的冲击功保证值,见表3-3-14。
表3-3-14
| 质量等级符号 |
温度/℃ |
Akv/J不小于 |
| A
B
C
D
E
CC
DD |
20
0
-20
-50
0
-20 |
不规定
27
27
27
27
40
40 |
注:E、CC、DD主要用于高强度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