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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节 轴承钢

  一、GB/T18254 - 2002 高碳铬轴承钢

  (一)形状、尺寸及允许偏差

  1.尺寸及允许偏差

  热轧圆钢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T702第2组的规定。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亦可按第1组规定交货。

  锻制圆钢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T908第1组的规定。

  盘条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T14981中B级精度的规定。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按C级精度规定交货。

  冷拉圆钢(直条或盘状)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T95中h11级的规定。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亦可按其他级规定交货。

  钢管外径、壁厚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507的规定。

                            表4-1-507 mm

钢管种类及生产方法 钢管尺寸 尺寸范围 允许偏差
热轧钢管 阿塞尔法轧制+剥皮 外径

55-148

>148-170

+0.15

±0.20

壁厚

4-8

>8-34

+20%

+15%

阿塞尔法热轧管 外径    
壁厚 外径<80

<8

≥8

+12%

+10%

外径≥80
冷拉(轧)钢管 外径 ≤65 +0.20
-0.10
>65 ±0.20
壁厚

3-4

>4-12

+12%

+10%

用其他方法生产的钢管 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

  2.钢材长度

  热轧圆钢的交货长度为3000mm-7000mm。

  锻制国钢的交货长度为2000mm-4000mm。

  冷拉(轧)圆钢的交货长度为3000mm-6000mm。

  钢管的交货长度为3000mm-5000mm。

  经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材交货长度范围允许变动。

  钢材应在规定长度范围内以齐尺寸长度交货,每捆中最长与最短钢材的长度差应不大于1000mm。按定尺或倍尺交货的钢材,其长度允许偏差应不超过+50mm。

  3.盘重

  激条的盘重应不小于500kg.

  4.圆钢的不圆度

  热轧圆钢的不圆应应符合GB/T702的相应规定。

  锻制圆钢的不圆度应符合GB/T908的相应规定。

  冷拉(轧)圆钢的不圆度应符合GB/T905的相应规定。

  盘条的不圆度应符合GB/T14981中B级精度的规定。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按C级精度规定交货。

  5.弯曲度

  钢材的弯曲度应符合表4-1-508的规定。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提供弯曲度要求更严的钢材。

                            表4-1-508

钢材种类 弯曲度/(mm/m) 总弯曲度/mm不大于
热轧圆钢 4  
热轧退火圆钢 3  
热锻圆钢 5  
冷拉圆钢 直径≤25mm 2  
直径>25mm 1.5  
钢管 壁厚≤15mm

1

1.5

4
壁厚>15mm

 

  6.扭转

  钢材不得有显著扭转。

  7.端头形状

  钢材端头应锯切或剪切整齐,不得有马蹄形、飞边、毛刺及影响使用的切斜和压扁。钢材一般不允许气割。在个别情况下(主要指取样时)允许每批中不多于6支钢材的一端用气割。

  钢管端头应切成直角。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于一端外径倒角处理,具体要求在合同中注明。

  (二)牌号和化学成分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4-1-509的规定。

  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供方应分析Sn、As、Sb、Pb、Ai等残余元素,具体指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轴承钢管用钢的残余铜质量分数(熔炼分析)应不大于0.020%。

  钢坯或钢材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510的规定。仅当需方有要求时,生产厂才做成品钢材分析。需方可按炉批对钢坯或钢材进行成品分析。

  钢材应逐支用火花法或舌谱镜检验。

                             表4-1-509

牌号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C Si Mn Cr Mo P S Ni Cu Ni+Cu O
模铸钢 连铸钢
不大于
GCr4

0.95-

1.05

0.15-

0.30

0.15-

0.30

0.35-

0.50

≤0.08 0.025 0.020 0.25 0.20 - 0.0015 0.0012
GCr15

0.95-

1.05

0.15-

0.35

0.25-

0.45

1.40-

1.65

≤0.10 0.025 0.020 0.30 0.25 0.50 0.0015 0.0012

GCr15SiMn

0.95-

1.05

0.45-

0.75

0.95-

1.25

1.40-

1.65

≤0.10 0.025 0.020 0.30 0.25 0.50 0.0015 0.0012

GCr15SiMo

0.95-

1.05

0.65-

0.85

0.20-

0.40

1.40-

1.70

0.30-

0.40

0.027 0.020 0.30 0.25 - 0.0015 0.0012

GCr18Mo

0.95-

1.05

0.20-

0.40

0.25-

0.40

1.65-

1.95

0.15-

0.25

0.025 0.020 0.25 0.25 - 0.0015 0.0012

 

                              表4-1-510

元素 C Si Mn Cr P S Ni Cu Mo
允许偏差/% ±0.03 ±0.02 ±0.03 ±0.05 +0.005 +0.005 +0.03 +0.02

≤0.10时,+0.01

>0.10时,±0.02

 

  (三)冶炼方法

  钢应采用真空脱气处理。

  (四)交货状态

  1)钢材按以下几种交货状态提供,具体的交货状态应在合同中注明。

  2)钢材按以下几种加工用途交货,具体的用途应在合同中注明。

  热压力加工用钢(简称:热压加);

  冷压力加工用钢(简称:冷压加);

  切削加工用钢(简称:切削)。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以其他加工用途要求交货。

  (五)钢材硬度

  球化或软化退火钢材硬度应符合表4-1-511的规定。

                              表4-1-511

牌号 布氏硬度HBW

GCr4

GCr15

GCr15SiMn

GCr15SiMo

GCr18Mo

179-207

179-207

179-217

179-217

179-207

 

  供热压力加工用热轧不退火材,需方有硬度要求时,其布氏硬度值应不小于302HBW。

  需方要求以“退火十鳞化十微拔”或“退火十微拔”交货的冷拉钢(直条或盘状),其布氏硬度值应不大于229HBW。

  (六)低倍组织和断回

  1.钢应进行低倍组织检查。经酸浸的试样应无缩孔、裂纹、皮下气泡、过烧、白点及有害夹杂物。

  2.直径不大于30mm的热轧球化和软化退火钢材及冷拉钢材应进行退火断口检验。退火断口必须晶粒细致、无缩孔、裂纹和过热现象。

  供方若能保证退火断口合格,可不进行检验。

  根据需方要求,钢材应进行淬火断口检验。淬火断口试样厚度为10mm。试样经正火、退火、淬火后试验,淬火试片硬度应不低于HRC60。

  (七)非金属夹杂物

  1)轴承钢应具有高的纯洁度,即非金属夹杂含量应尽量少。

  生产厂应对每炉钢进行非金属夹杂物检验,按规定取样、制样,按附录A第4级别图进行评级。检验结果,模铸钢所有试样三分之二和每个钢锭至少有一个试样以及所有试样的平均值不应超过表4-1-512规定级别;连铸钢所有试样三分之二和所有试样的平均值不应超过表4-1-512规定级别。

                             表4-1-512

非金属夹杂物类型 合格级别/级 不大于
细系 粗系
A 2.5 1.5
B 2.0 1.0
C 0.5 0.5
D 1.0 1.0

  直径不大于60mm的钢材不得有显微孔隙。直径大于60mm的钢材,其显微孔隙不得超过附录A第5级别图的规定。

  球化退火钢材的显微组织应为细小、均匀、完全球化的珠光体组织。

  2)供切削加工和冷压力加工用的球化退火钢材的显微组织按附录A第6级别图评定。

  直径不大于60mm的球化退火圆钢、盘条、所有尺寸的钢管的显微组织合格级别为2-4级;直径大于60mm的球化退火钢材的显微组织由供需双方协议。

  软化退火钢材和供热压力加工用球化退火钢材不检查显微组织。

  3)钢材不应有严重的碳化物偏析。

  供切削加工和冷压力加工用球化退火钢材碳化物网状,按附录A第7级别图评定。

  软化退火钢材和供热压力加工用球化退火钢材不检查碳化物网状。

  钢材的碳化物格级别应符合表4-1-513的规定。

                             表4-1-513

规格/mm 合格级别/级 不大于
钢管、冷拉(轧)材、≤30热轧球化或软化退火材 2.0
>30-60热轧球化或软化退火材 2.5

>60热轧(锻)球化或软化退火材

≤80热轧不退火材

3.0
>80-150热轧(锻)不退火材 3.5

  

  热轧不退火钢材的碳化物带状在退火状杰的试样上按规定处理后检查,其级别应符合表4-1-513的规定。供方若能保证在退火状态试样上检查碳化物带状合格,可在不退火试样上检查。

  钢材碳化物液析按附录A第9级别图评定,其合格级别按表4-1-514的规定。

                             表4-1-514

规格/mm 合格级别/级 不大于
钢管、冷拉(轧)材、≤30热轧球化或软化退火材 0.5
>30-60热轧球化或软化退火材 1.0

>60热轧(锻)球化或软化退火材

≤80热轧不退火材

2.0
>60热轧(锻)不退火材 2.5

  4)热轧(锻)圆钢表面每边总脱碳层深度应符合表4-1-515的规定。直径大于150mm的圆钢的脱碳层检验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热轧(轧)圆钢表面每边总脱碳层深度应不超过公称直径的1%。

  冷拉(轧)圆钢内表面和外表面每边总脱碳层深度不得大于0.30mm;热轧钢管内表面和外表面每边总脱碳层深度不得大于0.5mm;热轧剥皮钢管内表面和外表面每边总脱碳层深度分别不得大于0.50mm和0.20mm。

  剥皮、磨光或车光的钢材,表面不得有脱碳。

                              表4-1-515

热轧(锻)圆钢直径 每边总脱碳层深度 不大于
5.0-9.5 0.15
10-15 0.20
16-30 0.40
31-50 0.60
51-75 0.80
76-100 1.10
101-150 1.20

  (八)表面质量

  钢材应加工良好,表面不得有裂纹、折叠、拉裂、结疤和夹杂及其他对使用有害的缺陷。冷拉(轧)钢材表面还应洁净、无锈蚀。如有上述缺陷,供方必须清除,清除深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压力加工用钢表面有害缺陷清除深度,从实际尺寸算起:

  a)直径不大于80mm圆钢,不得超过该尺寸公差之半;

  b)直径大于80mm的圆钢不得超过该尺寸公差。

  2)切削加工用钢表面有害缺陷清除深度,从公称尺寸算起:

  a)直径不大于80mm圆钢,不得超过该尺寸公差之半;

  b)直径大于80mm的圆钢不得超过该尺寸公差。

  3)钢管表面有害缺陷清除深度不得使钢管外径及壁厚小于允许的最小尺寸。

  4)剥皮、磨光或经车光的钢材,表面不得有缺陷。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对表面质量另行规定,但应在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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