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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节 JIS G4805-1990高碳铬轴承钢

  一、牌号和化学成分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4-3-92的规定。

                              表4-3-92

牌号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C Si Mn P最大 S最大 Cr Mo

SUJ1

SUJ2

SUJ3

SUJ4

SUJ5

0.95-1.10

0.95-1.10

0.95-1.10

0.95-1.10

0.95-1.10

0.15-0.35

0.15-0.35

0.40-0.70

0.15-0.35

0.40-0.70

0.50最大

0.50最大

0.90-1.15

0.50最大

0.90-1.15

0.025

0.025

0.025

0.025

0.025

0.025

0.025

0.025

0.025

0.025

0.90-1.20

1.30-1.60

0.90-1.20

1.30-1.60

0.90-1.20

-

-

-

0.10-0.25

0.10-0.25

  注:①作为杂质的镍和铜含量(质量分数)不应大于0.25%,但线材的铜含量(质量分数)不应大于0.20%。SUJ1、SUJ2、和SUJ3的钼含量(质量分数)不应大于0.08%。

    ②经供需双方协议,可添加表4-3-92以外的元素,但添加量(质量分数)不应大于0.25%。

    ③进行成品分析时,应按照JIS G0321进行试验,其允许偏差应符合JIS G0321的规定。

  二、尺寸、形状及允许偏差

  1.标准尺寸

  热轧圆钢的标准直径按表4-3-93的规定。

                            表4-3-93  mm

标准直径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2 44 46 (48)
49 50 51 (54) 55 60 (64) 65 (66) 70
75 (76) 80 83 (84) (88) 90 93 99 104
114 (119) 124 134            

  注:()中的尺寸,在新设计中不应使用。

  2.尺寸的允许偏差及不圆度

  钢材的尺寸允许偏差及不圆度,冷拉钢丝和圆钢应符合表4-3-94的规定;热轧圆钢应符合表4-3-95的规定。

                            表4-3-94  mm

冷拉圆钢丝 冷拉圆钢
直径 允许偏差 不圆度 直径 允许偏差 不圆度

≤2

>2-7

>7-15

>15-20

±0.02

±0.03

±0.04

±0.05

≤0.02

≤0.03

≤0.04

≤0.05

≤15

>15-25

>25-35

 

±0.05

±0.10

±0.15

 

±0.05

≤0.10

≤0.15

 

                             表4-3-95  mm

热轧圆钢 热轧圆钢
直径 允许偏差 不圆度 直径 允许偏差 不圆度

≤15

>15-25

>25-35

>35-50

0.20

±0.25

±0.30

±0.35

≤0.30

≤0.35

≤0.45

≤0.50

>50-50

>80-100

>100-125

>125-160

±0.50

±0.75

±1.00

±1.50

≤0.70

≤1.00

≤1.50

≤2.00

  3.弯曲度

  钢材的弯曲度,冷拉圆钢及切削用热轧圆钢应符合表4-3-96的规定。锻造用圆钢应具有实用的直度。

                            表4-3-96  mm

冷拉回钢 热轧圆钢
直径 弯曲度 直径 弯曲度
≤35

每1000不大于1.0;对于总长度,不大于1.0*总长度

(mm)/1000

≤100

每1000不大于1.5;对于总长度,不大于1.S*总长度

(mm)/1000

>100-160

每1000不大于2.0;对于总长度,不大于2.0*总长度

(mm)/1000

  三、生产工艺

  1.应采用经真空脱气处理的镇静钢,或由供需双方协议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镇静钢制成。

  2.钢材经轧制、锻造等加工制成。切削用钢变形在6S以上;锻造用钢变形比在4S以上。

  3.如无特殊要求,钢材进行球化退火。

  4.冷加工钢材,用热加工钢材按要求经冷拉、切削、研磨,或由这些方法的组合制成。

  四、况脱碳层深度

  经球化退火的切削用圆钢(热轧圆钢)和冷拉钢材的总脱碳层允许深度应符合表4-3-97和表4-3-98的规定。

                            表4-3-97  mm

切削用圆钢 切削用圆钢
直径 距钢材表面的总脱碳层深度 直径 距钢材表面的总脱碳层深度

≤25

>25-35

>35-50

>50-80

≤0.40

≤0.50

≤.60

≤0.80

>80-100

>100-125

>125-160

 

≤1.00

≤1.20

≤1.40

 

                            表4-3-98  mm

冷拉钢丝 冷拉钢丝
直径 距钢材表面的总脱碳层深度 直径 距钢材表面的总脱碳层深度

≤7

>7-15

>50-20

≤0.05

<0.08

≤0.10

≤15

>15-25

>25-35

≤0.20

≤0.25

≤0.30

  五、硬度

  切削用热加工钢材,球化退火硬度应符合表4-2-99的规定。

  冷拉钢材的硬度和锻造用钢材的低温退火硬度按供需双方协议。

                              表4-3-99

牌号 切削用热加工钢材的硬度
HB HRB

SUJ1、SUJ2、SUJ3

SUJ4、SUJ5

≤201

≤207

≤94

≤95

  显微组织

  钢材的显微组织,当需方提出要求时应符合下述规定:

  1)经球化退火的钢材显微组织,碳化物的球化应充分,分布大致均匀,不得存在在害的网状偏折或大块的碳化物等缺陷。其合格水平按供需双方协议。

  2)锻造用钢材的显微组织,不应有集中的网状偏析或大块的碳化物等缺陷。其合格水平按供需双方协议。

  七、宏观组织

  钢材的宏观组织,当需方提出要求时应进行检验,不应有缩孔、发裂、微裂纹、气泡等缺陷,也不应有严重的偏析、枝晶、凹痕和疏松。其合格水平按供需双方协议。

  八、非金属夹杂物

  钢材的纯洁度应符合表4-3-100的规定。

                              表4-3-100

非金属夹杂物的种类 纯洁度

A系

B系+C系

A系+B系+C系

≤0.15%

≤0.05%

≤0.18%

  九、发纹

  钢材的发纹数应符合表4-3-101的规定,但不应有长度超过4.0mm的发纹。

                               表4-3-101

发纹长度/mm 发纹数平均值(每一阶梯)

>0.5-1.0

>1.0-2.0

>2.0-4.0

≤5.0

≤1.0

≤0.5

  十、表面质量

  1.钢材表面应无对使用有害的缺陷。

  2.缺陷允许深茺和修整准则:

  1)切削用圆钢(热轧圆钢)

  缺陷允许深度应符合表4-3-102的规定。

                             表4-3-102  mm

直径 距钢材表面的缺陷深度

≤25

>25-35

>35-50

>50-80

>80-100

>100-125

>125-160

≤0.40

<0.80

≤0.60

≤0.80

≤1.00

≤1.20

≤1.40

  2)锻造用圆钢(热轧圆钢)

  缺陷修整部位应平滑,缺陷的深度从钢材表起在公称尺寸的3%以内(最大为5mm),其宽度总计在同一截面不超过圆周的1/4尺寸允许偏差以内的缺陷修整部分不视为缺陷修整的痕迹。

  残存缺陷的允许深度,按供需双方协议。

  十一、取样方法和试样数量

  取样方法和试样数量应符合表4-3-103的规定。

                               表4-3-103

试验名称 取样方法和试样数量

总脱碳层(JIS G0558)硬度(JIS Z2243、

Z2245显微组织 1)

同一炉钢、同一组直径2)、同一退火处理批,采用分批装炉时从2根以上不同的钢材上各取1个试

样,采用连续式炉时按每201或其零数部分从2根以上不同的钢材上各取1个试样

非金属夹杂物(JIS G0555)

发纹(JIS(50556)

宏观组织 1)(JIS G0553)

同一炉钢、同一组直径,从2根以上不同的钢材上各取1个试样

  1)需方要求时进行检验。

  2)同一组直径是指表4-3-94的直径区分范围(冷拉钢材)和表4-3-95的直径区分范围(热轧钢材)。对于直径大于160mm的钢材,按供需双方协议。